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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方違約而沒收定金 應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合併
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
依據財政部1979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
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5年訂約出售A地與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
萬元並收取5%定金,嗣乙君2016年因財務週轉失靈,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土地
餘款,並表示放棄承買,甲君依約將已收定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甲君應
於沒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如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
沒收年度之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切勿遺漏,以免遭受處罰。
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
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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