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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新竹縣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審查及執行要點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新竹縣(以下簡稱本 縣)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推行

 

,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 未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二、 申請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未 達

 

十公頃,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七.五;十 公頃以上

 

未達三十公頃,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 三十三。 已辦竣

 

農地重劃地區,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提供之 公共設施用地,

 

未達十公頃,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百 分之二十八.五;十公頃

 

以上未達三十公頃,不得低於重 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四。

 

農村聚落為集合式住宅聚落,核定重劃區面積為七公頃 以下部分

 

,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重劃區總 面積百分之二十七

 

.五;超過七公頃部份應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六土地為公共設施用

 

地。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計算應包含原公有道路、溝渠、河 川

 

未登記土地等抵充土地。

 

 

 

三、 申請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工程費用以每公頃新臺 幣

 

一千三百萬元為原則。但重劃區位於山坡地保育區 者,工程費

 

用以每公頃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原則。 因情況特殊,提經本

 

縣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審議通 過者,得酌加工程費用。

 

第一項所稱工程費用,指依開發許可審議所列必要之公 共設施

 

項目及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寬頻及有線電視等公共設

 

施之規劃設計、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 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

 

防治費。

 

 

 

四、 申請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所規劃之重劃區範圍,如與

 

其他已徵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 有土

 

地面積超過私有土地總面積過半數之同意書,並經 本府核准

 

 

成立重劃會之範圍重疊時,應通知申請人調整 重劃區範圍或

 

駁回其申請。

 

 

五、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工程預算書、圖審查與工程會驗及

 

點交,由本府地政處、工務處

 

 

、產業發展處、農業處及 當地鄉(鎮、市)公所共同辦理。

 

 

六、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完成後,污水處理廠所有權為新竹縣

 

,其土地登記為新竹縣,但操作管理維護及其費用由 重劃區

 

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 責。 前項

 

 

污水處理廠於保固期間內由重劃會負責維護,並於 社區管理

 

委員會未正常運作污水處理廠前,負責操作管 理。保固期滿

 

及社區管理委員會正常運作後,由重劃會 移交社區管理委員

 

 

會。 第一項操作管理維護費,重劃區面積未達十公頃者為新

 

臺幣五百萬元,十公頃以上未達二十公頃者為新臺幣一 千萬

 

元,二十公頃以上未達三十公頃者為新臺幣一千五 百萬元,

 

但開發計畫書就操作管理維護費金額另有規定 者,依其規定

 

辦理。 重劃會應於污水處理廠移交社區管理委員會操作管理

 

維 護後一個月內,將前項操作管理維護費撥交予社區管理 委

 

員會專款統籌管理,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污水處理廠操作管理維護人員費用。

 

(二)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管理維護費。

 

(三)污水處理消毒藥錠()

 

(四)污水處理廠放流水檢測申報(含檢測費用)

 

(五)污水處理廠鼓風機機油、皮帶等耗材。

 

(六)污水處理廠水肥污泥清理費用。

 

(七)其他與污水處理廠操作管理維護相關之費用。

 

污水處理廠之操作管理維護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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