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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但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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